先签试用期劳动合同转正再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我刚到一家新公司,公司说先签试用期劳动合同,等转正后再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会不会对我的权益有什么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先签试用期劳动合同转正再签劳动合同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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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试用期劳动合同转正再签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也是不合法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试用期的法律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会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看看是否适应这份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意味着,正确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在这份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相关条款。如果先签试用期劳动合同,转正再签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当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若再签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这可能影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权益计算等,比如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等。而且,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结束时解除合同,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录用条件等,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所以,用人单位应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签订包含试用期条款的完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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