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试用合同,试用期完再签正式合同,这种做法违法吗?
我在新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提出先签试用合同,等试用期结束后再签正式合同。我心里有点犯嘀咕,不太确定公司这样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想具体了解下这种签约方式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会不会损害到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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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先签试用合同,试用期完再签正式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本身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独立于劳动合同之外的阶段。也就是说,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单独只签所谓的“试用合同”。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表明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合理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先单独签试用合同。 另外,若用人单位先签试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会被视为首次劳动合同的终止,此时再签正式合同则被视为第二次签订。而且,若用人单位之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将会被判定为非法解雇行为,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这种先签试用合同再签正式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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