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终止一方行使探视权?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视权。但最近对方总说我探视对孩子不好,还说要让法院终止我的探视权。我不太清楚法院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在什么情况下会这么做,想了解下相关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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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 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终止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有权终止一方的探视权。例如,探视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传染给子女、探视方有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视方对子女有暴力或虐待等侵害行为等。只有在这些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才会依法作出终止探视权的判决。一旦这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比如探视方的疾病治愈、不良行为改正等,探视权应当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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