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不可以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但现在对方总是各种理由不让我探视孩子,我心里特别不好受,特别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呢?具体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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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但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其次,当出现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措施。比如,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直接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强行把孩子带到某个地方让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督促其配合探视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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