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探望子女时,对方不给探视权该怎么办?
我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强制执行阶段,对方还是不让我探视孩子。我很苦恼,不知道这种情况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以及有没有什么有效的措施能让我顺利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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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强制执行探望子女时遇到对方不给探视权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处理: 首先,若此前法院未对探视权问题作出判决,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确定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等相关事宜。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次,如果法院已经对探视权作出生效判决,而对方拒不协助执行,此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会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直接强制执行,而是会依法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此外,如果多次遭到对方阻挠探视,每次可以报警并留好警察的记录。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更换监护人,由自己成为监护人,从而保障自己对子女的探视权利。总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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