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探视权?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现在对方来探视孩子,但有些情况让我觉得不太合适,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况下我能合法地拒绝对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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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探视权是不能被随意拒绝的,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益。但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比如,探望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或者探望一方存在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在探望过程中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又或者探望一方对子女有暴力、虐待等行为,这些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也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拒绝对方的探视。 需要注意的是,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例如,探望一方经过治疗,传染性疾病已经痊愈,不再对子女的健康构成威胁,那么此时就应当恢复其探望权。所以,是否能够拒绝探视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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