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有没有权利探望孩子?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现在我特别想念孩子,想经常去看看孩子,可对方不太愿意配合。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离婚后不直接带孩子生活的一方,到底有没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呢?具体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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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是有权利探望孩子的。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其目的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的联系,满足其对子女的关心、教育和情感交流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的具体日期、时间段,或者节假日、特殊日子的探视安排等。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子女的意愿、父母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安排等,以确保探望权的行使既符合子女的利益,又不会对直接抚养方的正常生活和子女的正常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未治愈、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等,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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