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小孩能强制执行吗?
我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对方总以各种理由不让我探视小孩,我很想念孩子,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探视权,具体该怎么操作,会不会对孩子有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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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视小孩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这种强制执行有其特殊性。 首先,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法律明确保障了不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 其次,若要强制执行探视权,需要先有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双方就探望权无法协商一致,不直接抚养方需要先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关于探望权的判决。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拒绝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法院是通过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来迫使其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最后,若在探望过程中,出现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总之,探视权受法律保护,若遇到探视受阻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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