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放弃探望权?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由对方抚养,我因为一些个人原因,不太想再去探望孩子,所以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我能不能放弃探望权呢?具体要怎么做才合法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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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不可以放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看,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是基于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让其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即使一方因为某些原因暂时或长期无法实际行使探望权,也不能从法律上认定其放弃了探望权。如果一方声称放弃探望权,这种放弃行为是无效的,因为这与法律规定和子女的利益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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