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预交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规定的情况下,提前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几种常见情况: 1. 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销售不动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 不动产经营租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按照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现为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总之,当您涉及上述业务时,就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这样做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纳税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