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辞退员工赔偿标准n+3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公司工作了挺长时间了,最近公司说要辞退我,提到按n+3的标准赔偿。我不太懂这是什么意思,想了解这个赔偿标准在劳动法里是怎么规定的,合不合理,自己能争取到怎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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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说“N”,它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3”在正常的劳动法辞退员工赔偿标准里并没有普遍这样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1” ,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公司提出“n+3”的赔偿,有可能是公司基于自身情况额外给予的补偿。但如果劳动者认为公司是违法辞退,公司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2N”。总之,要先判断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才能准确确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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