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能不能强制执行?
我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按协议或法院判决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对方总是各种阻挠,不让我探望。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具体该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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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基于亲权产生的派生权利,受法律保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负有协助的义务。例如,双方约定好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方就应按约定配合。 其次,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也就是说,不能强迫子女必须配合探望。因为子女不是执行的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比如不能强行把孩子带到指定地点让另一方探望。如果子女不接受探望,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遵循依法切实执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以及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等原则,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其自觉履行,最大程度减少对子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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