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探视权的时间一般是如何规定的?

我刚离婚,孩子判给了对方,我很关心自己能在什么时间去看望孩子。想了解法律对于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有固定标准,还是有其他确定方式,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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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探视权时间的规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标准,通常按照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 首先是双方协商优先。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就探视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的协议,并且这个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可这个协议。比如夫妻双方约定每周一、三、五的下午可以探视孩子,或者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末可以探视,又或者寒暑假各有两周时间可以探视等,这些约定只要合理合法,都是有效的。这是因为父母最了解孩子的情况和需求,双方协商的结果往往更能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介入并根据子女的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生活学习规律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年幼的子女,比如还处于幼儿阶段,他们的生活需要稳定的环境,身体和心理也比较脆弱,为了保障亲子关系,同时又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法院可能会安排较频繁但短时间的探视,例如每周探视一至两次,每次几个小时。而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子女,他们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生活节奏,法院会适当考虑他们自身的意愿,安排更灵活的探视时间,比如在节假日、寒暑假等较长的时段进行探视。 另外,探视权的行使必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如果一方的探视行为可能会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探视方情绪不稳定,在探视过程中对孩子发脾气、争吵,或者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可能会影响孩子等,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对探视时间和方式进行调整。法院在收到请求后,会进行调查和判断,做出合理的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概念: 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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