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母亲,探望孩子的天数是多少?
我和丈夫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归他,我特别想念孩子,想知道自己能有多少天探望孩子。我不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有没有具体规定,也不知道怎么和前夫协商探望时间,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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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母亲探望孩子的天数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首先,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权利。所谓探望权,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看望、接触孩子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其实现探望的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亲情关系所设立的,目的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的联系,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确定探望的天数、频率、具体时间安排等内容。例如,双方可以协商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为一天;或者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两天等。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这种安排不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子女的年龄、身心健康状况、学习生活情况,父母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居住距离等。例如,如果子女年龄较小,可能会适当增加探望的频率,但每次探望的时间可能会相对较短;如果父母双方居住距离较远,可能会安排较长时间但相对低频的探望方式。 另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防止探望行为对子女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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