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小孩判给男方,女方是否有探视权?
我和丈夫离婚了,孩子判给了男方。我特别想念孩子,很想经常去看看孩子,可男方不太配合。我就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我到底有没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呢?具体又该怎么行使这个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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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小孩判给男方,女方是有探视权的。 首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的联系,满足其情感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其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男方则需要承担起提供协助的义务。 最后,关于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安排,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或每月的特定时间、地点进行探视,探视的方式可以是见面、共同进餐、短期共同生活等。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应当提交至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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