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女方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和老公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归他。我很想念孩子,想知道自己去看孩子有没有法律支持。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具体法律上对于我探视孩子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依据来保障我的探视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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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探视权是有明确法律依据来保障的。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离婚后,如果女方没有直接抚养孩子,那么女方就有去探望孩子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提供便利,帮助女方实现探视权。 其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这意味着女方和男方可以先自行商量,比如多久见一次孩子,是接孩子到自己住处还是在某个特定地点见面等具体细节。 要是双方协议不成的,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利益、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另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如果女方有严重的不良嗜好,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男方就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女方的探望,等女方改正了不良行为,就可以恢复探望。 相关概念: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止探望: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停一方行使探视权,等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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