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于探视权有怎样的规定?
最近在准备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对方,我很关心我以后对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想知道在离婚协议里,对于探视权具体会有啥规定呢?是能随意约定,还是有什么限制呀,希望能了解得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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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不会因为离婚而被剥夺,不能错误地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 其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一致,比如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做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能防止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可以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在某个具体的时间段进行探视等。 另外,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相关概念: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为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中止探望: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时,法院依法暂停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利。 恢复探望:当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可以重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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