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如何行使孩子的探视权?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特别想知道自己要怎么去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是自己和对方商量时间地点这些,还是得通过法院来定,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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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行使孩子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如下:首先要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有两种确定办法。一是当事人协议优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果能够心平气和地沟通,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探望的时间、地点、频率、方式等具体细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那么就按照这个协议来执行。比如,可以约定每周六上午9点到下午5点,一方到另一方指定地点去探望孩子 。 二是如果协议不成,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在协商探望权相关事宜时,往往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难以达成一致。这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孩子的生活学习规律、双方的工作时间和居住地点等,做出合理判决。 不过要注意,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不良嗜好,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况,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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