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抚养权的问题该如何约定?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现在在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上犯了难。想知道在离婚协议里,抚养权具体该怎么去约定才合理合法,包括孩子跟谁生活、另一方的探视权,还有抚养费这些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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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权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抚养权的归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由父母协商决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比如,孩子一直由母亲照顾,且孩子已满两周岁,双方协商时,考虑到孩子的生活习惯等因素,母亲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是抚养费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指出,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比如一方月收入1万元,按照比例,每月抚养费可能在2000元到3000元之间。 然后是探视权的约定。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一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另外,关于抚养权还存在变更的情况。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等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概念: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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