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孩子的探视权需要写明哪些内容?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孩子归对方抚养,我特别重视对孩子的探视权,希望能在离婚协议里详细明确相关内容,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我想知道具体要写明哪些关键方面,比如探视时间、方式这些该怎么规定才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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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有不少要点需要写明。 首先是探视时间,这包括具体的探视频率和时长。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从上午几点到下午几点 。确定合理的时间很重要,频率太高可能影响抚养方和孩子的正常生活,太低又不利于不直接抚养方与孩子建立感情。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其次是探视地点,明确在哪里探视,比如在抚养方住所、某个固定的公共场所如公园等。选择固定且双方都认可的地点,能保障探视顺利进行。 再者是探视方式,比如是单纯的见面,还是可以带孩子外出游玩、短期共同生活等。这能让不直接抚养方与孩子有更丰富的相处体验。 另外,还应写明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如果出现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探望方有严重不良嗜好、传染性疾病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等不利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探望,这同样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同时,最好也约定一下双方协助配合的义务。直接抚养方有义务协助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若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寻求法律帮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 相关概念: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当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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