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谁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以及该怎么办?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孩子探视权这方面不太清楚。想知道到底谁能去探视孩子,还有具体该通过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去探视孩子呢?心里很迷茫,希望能得到明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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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夫妻离婚后,没直接照顾孩子日常生活的那一方,有去看望孩子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比如,夫妻双方可以先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像一周探视几次、在什么地点探视、每次探视多久等等。要是能达成一致,就按照商量好的来执行。要是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分歧很大,没办法协商一致,那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不过要注意,如果一方的探视行为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好的影响,比如探视时教唆孩子做不良行为等,法院就有权依法暂时中止其探视权。等这种不利因素消除后,探视权就可以恢复了。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中止探望: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依法暂停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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