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权是什么?
我在一场民事诉讼里,听说有个民事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权。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个啥,它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是怎么用的,有什么作用,又有啥限制吗?我想了解一下这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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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所享有的调查收集证据、核实相关情况的权力。这一权力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从目的上看,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以便对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但缺乏明确证据等情况,这时检察机关就可以运用调查核实权来查明真相。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则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调查核实的权力,例如,在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常见的有询问当事人、证人;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勘验物证、现场;鉴定、评估、审计等。通过这些方式,检察机关能够获取更全面的案件信息,从而准确判断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 不过,民事诉讼监督调查核实权也有一定的限制。首先,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该权力,不能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其次,调查核实活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保证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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