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权的行使是否贯穿诉讼全过程?


辩论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里所说的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其实就意味着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辩论权都有着重要的体现。首先是在一审程序中,立案之后到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来行使辩论权。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答辩状则是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和辩解。 在开庭审理阶段,这是辩论权行使最为集中的环节。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面对面的口头辩论。双方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通过激烈的辩论来让法官查明案件的真相。 除了一审程序,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同样享有辩论权。二审可能是书面审理,也可能开庭审理。在书面审理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上诉状和答辩状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是开庭审理,那和一审的开庭辩论类似,当事人可以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对一审的判决进行评判和辩论。 甚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就是再审程序,当事人依然可以行使辩论权。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当事人可以就原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进行辩论,争取改变原有的判决结果。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辩论权贯穿诉讼全过程,但在执行阶段,辩论权的行使相对比较有限。执行阶段主要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重点在于如何采取执行措施来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一般不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再次辩论。但如果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本身存在异议,比如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违法等,也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并进行辩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