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最近在处理一些民事方面的事情,涉及到各种期限问题,感觉特别复杂。像什么时候该申请财产保全、立案需要多久、答辩期是多长等等,都不太清楚。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民事案件里,这些不同事项的期限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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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 首先是诉讼时效方面,普通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那天开始计算(《民法典》第188条)。比如说,别人欠你钱,从你知道他到期不还钱侵害你权益这天起3年内,你得去主张权利。还有特殊情况,像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是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诉讼时效是4年(《民法典》第594条 );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第188条 )。 申请财产保全时,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话就马上执行,不过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且申请人要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民诉》第93条)。诉中财产保全,如果情况紧急,法院同样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民诉》第92条)。要是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能申请复议一次(《民诉》第99条)。 申请证据保全中,诉前证据保全,按照商标法规定,法院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就立即执行,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第58条)。诉中申请证据保全,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规定》第23条)。 立案方面,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要在7日内立案,立案庭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答辩期,国内案件是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把起诉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后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后5日内发送给原告(《民诉》第113条);涉外案件答辩期是30日,还可以申请延长(《民诉》第246条) 。 一审审限中,普通程序一般是6个月,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就得报上级法院批准,还能再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没有延长规定,要是超过三个月就会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8条) 。特别程序是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是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就是你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过了这个时间,对方可能会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院完全支持 。 财产保全: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得以执行,对对方的财产采取的限制措施,像查封、扣押、冻结等 。 证据保全:就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对证据采取的保护措施 。 一审审限: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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