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举证与质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要打一个民事诉讼官司,对举证和质证期限不太清楚。不知道这个期限是怎么确定的,是由法院直接规定,还是双方可以商量?也想了解如果超过了期限会有什么后果,希望能详细了解民事诉讼举证与质证期限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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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果不提交,就可能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关于举证期限的确定,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准许 。同时,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指定举证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不过,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的则不超过15日。另外,如果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会根据申请适当延长。要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质证期限方面,质证时间通常由法官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总之,举证与质证期限对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都非常重要,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概念: 举证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 质证期限:法官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确定的,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疑、询问等的时间范围。 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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