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可以补交证据材料和陈述意见吗


庭后是有可能可以补交证据材料和陈述意见的,但具体情况要分不同的法律场景来看。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通常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不过,如果是新发现的证据,或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长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在一审程序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等情况属于“新的证据”,有可能可以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如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等,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但要是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紧密联系,法庭仍需考虑其中价值并在裁判中加以采用,同时,还应对逾期者实施警告以及可能的罚款措施。对于因逾期提供证据导致对方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增加,另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行政诉讼中,情况有所不同。行政机关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其举证期限仅限于在合法的举证期内,庭后一般不允许补交证据。因为任何行政行为在做出之前就应当形成全部证据链。不过对于当事人而言,若有符合民事诉讼中类似新证据的情况等,还是可以根据规定看是否能补交证据。 关于陈述意见,通常看法官的要求,如果法官允许在庭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意见,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按照要求提交。这也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充分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观点和想法。 总之,庭后能否补交证据材料和陈述意见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证据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等来判断,建议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了解具体要求。 相关概念: 新的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在二审程序中,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