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多次该如何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罪中“多次”的认定至关重要。 首先,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多次寻衅滋事”。这里明确了“多次”的次数标准为三次以上,并且限定了时间范围是二年内。 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二年内”这个时间范围,是一个动态的计算方式。例如,行为人在2023年1月实施了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之后在2024年12月又实施了两次,这种情况就满足了二年内三次以上的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多次寻衅滋事”。 “三次以上”的行为要求,这里的行为必须是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都可以纳入“三次以上”的统计范畴。 此外,对于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应当是独立的行为。如果是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例如,行为人在某商场内,短时间内连续对多人进行随意殴打,这种情况通常认定为一次寻衅滋事行为,而不是多次。 综上所述,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多次”,需要同时满足二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独立的寻衅滋事行为这两个条件。这样的认定标准,既体现了法律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保证了司法实践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