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该如何办理?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办理,一般有以下步骤及相关要求:
首先是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 若申请人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 若申请人为个人,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未成年人还应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查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 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协议出让的要提交人民政府土地批准文件,招拍挂出让的要提交成交确认书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
- 准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如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地籍调查表须经四邻签字盖章,四邻指界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 提供完税凭证(契税、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原件)或免税凭证、出让金凭证(查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 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供征地批复,如有地上建筑物需提交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查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专业代理机构需提供资质证明及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境外申 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经依法公证。
其次是登记申请与权属审核:
由土地使用人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土地管理机关会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最后是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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