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者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执行异议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诉讼。而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简单来说,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围绕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产生的争议,而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进行纠正。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部分。其中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审判监督程序的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关于审判监督的章节,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两者的适用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解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而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启动主体方面,执行异议之诉可以由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起。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概念、法律依据、适用目的和启动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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