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之诉如何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我有个案子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现在进入了再审审查阶段。我不太清楚这个执行异议之诉终结再审审查程序是怎样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终结,终结需要经过哪些步骤,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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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而再审审查程序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进行审查,看是否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的程序。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如何终结再审审查程序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该解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这里的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为:(一)再审申请被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发现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查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审查阶段,如果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就会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例如,如果再审申请人主动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并且经过法院准许,那么再审审查程序就会终结。这是因为再审申请人自己放弃了通过再审程序来解决争议的权利,法院尊重其意愿,所以终结审查。 又比如,当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法院会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进而终结再审审查程序。这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司法的权威性,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诉讼规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另外,如果是因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导致再审审查程序终结,这通常是因为检察院经过进一步审查,发现抗诉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有其他原因决定撤回抗诉。而当出现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情形时,意味着争议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了解决,再审审查程序也就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了。 从程序上来说,当出现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的情形时,法院会进行审查核实。一旦确定符合终结条件,就会作出裁定。裁定会明确说明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的原因和依据,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裁定后,再审审查程序就正式终结。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如果希望终结再审审查程序,需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来进行。比如,再审申请人要撤回再审请求,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准许撤回并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同时,各方当事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诉讼秩序,否则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总之,执行异议之诉终结再审审查程序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来进行,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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