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强制执行时,不动产异议怎样才能成立?
排除强制执行时,不动产异议成立有多种方式和条件。
首先是提起诉讼。当您对不动产的权属或其他权益有异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权属或其他权益的归属。法院会依法受理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其次是提起仲裁。在一些情况下,若当事人有相关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可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不动产异议。仲裁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裁决 。
再者,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可介入。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不动产权属和其他权益,当存在不动产异议时,您可以向其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对不动产的权属或其他权益进行调查和核实,该机构会根据您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以下不动产异议的,依法可以成立并排除强制执行:一是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具体分为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此异议,以及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并且符合名下无其他房产、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 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这里合法占有包括上述合同所列以及合法承租的房屋,也包括依据民法典规定设立的居住权;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等情况除外)。
相关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就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权利的一种制度,目的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合法占有:指对物的控制支配状态,并且这种占有具有合法依据,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
金钱债权执行: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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