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执行异议该怎么处理?


在处理一房二卖执行异议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处理方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权利顺位的判断。在一房多卖时,买受人的权利顺位要结合登记、占有、合同签订先后等因素进行判断。在一房数卖情况下,如果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均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已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可排除未实际占有房屋买受人的申请执行。例如,甲、乙都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先合法占有了房屋,而乙没有实际占有,那么在执行过程中,甲的权利优先得到保护。 其次,从法律规定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对动产多重买卖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的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于不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问题并未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于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不动产买受人所提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于非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不动产买受人所提执行异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未作规定。尤其是申请执行人同为买受人的场合,欠缺明确的规定。 再次,在处理方式上,可通过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选择时应考虑异议的具体内容、涉及权益的重要性及自身诉讼能力等因素,以选择最适合的处理方式。同时,也可以先尝试通过协议解决;若协议不成,可以寻求基层组织调解;如调解仍未果,可以诉诸于法院审理;并且,如果当事人曾签署过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可依法寻求仲裁解决。 最后,在民事层面上,“一房二卖”极易产生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遵循公平原则,对守约方支付的房款给予双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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