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两个不同的购房人,并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一物二卖,只要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两份合同通常均为有效合同。房主“一房二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当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具体来说,分以下几种情况: 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判定标准,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这种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若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在解决途径方面,首选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可申请基层组织介入调解;如仍未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双方已签署仲裁协议或条款,也可选择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此外,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