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算职务侵占吗?


要判断受人之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我们得先搞清楚什么是职务侵占。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定义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意味着如果不是在这些单位任职,就不满足职务侵占的主体要求。比如一个自由职业者受人之托保管物品,他就不属于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主体范围。其次,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为己用,这就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而受人之托这种情况,通常是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受托方并没有利用在单位的职务便利。比如朋友委托你帮忙保管私人物品,这和你在单位的工作职务没有关联。所以,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受人之托并不构成职务侵占。 不过,如果受托方将受托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比如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总之,判断受人之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要严格依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受托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但如果涉及非法占有受托财物,可能会触犯其他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