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听说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法院在什么情况下能依职权调查,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啥,这对我的案子影响大不大,希望懂法律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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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院依职权调查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动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了解的行为。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准确,避免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等工作,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行政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这表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可以依职权进行一定的调查活动。 总的来说,法院依职权调查是保障司法公正、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但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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