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刚离婚,孩子归对方抚养,我特别想知道我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我多久能去看一次孩子,以什么方式看。我怕对方不配合我行使探视权,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保障我的权益的,也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的探视权可能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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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如下: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哪怕夫妻离婚了,没有直接带孩子的一方依然有去看望孩子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提供便利,帮助对方实现探视权。 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双方可以商量是一周见一次,还是一个月见几次,是把孩子接出来玩,还是在固定地点见面等。要是两人谈不拢,就可以让法院来决定。 另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不良嗜好,像吸毒、酗酒,可能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有权暂停其探视权。当情况改善后,就可以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探视权的实现,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故意阻拦,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相关概念: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帮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责任。 中止探望:当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权的行使。 恢复探望: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重新允许探望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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