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和抚养权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于孩子的探望权和抚养权有些困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的地方,比如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具体是怎么体现和行使的,对我和孩子今后的生活会有哪些不同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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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和抚养权确实是两个容易混淆但又有明显区别的法律概念。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简单讲就是决定孩子跟谁一起生活、由谁直接照顾和抚养孩子的权利。这里的抚养包含了对孩子生活上的照顾、教育以及保护等多方面。而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 其次,从权利性质来看,抚养权具有义务性,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而探望权属于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行使。比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选择去探望孩子,也可以因为某些原因选择暂时不行使探望权。 再者,从权利主体方面,探望权只有父母才有。而抚养权不一定是父母才享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等,其他近亲属也可能获得抚养权。 另外,从产生和独立性来看,探望权和抚养权是离婚诉讼中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两个权利相对独立存在。抚养子女方不能因为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其探望孩子;不抚养子女方也不能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同时二者又相互制约,直接抚养子女方有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义务,否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行使探望权时要尊重对方的抚养权,若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申请中止其探望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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