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再犯和惯犯的区别在哪里?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累犯、再犯和惯犯这几个概念有点混淆。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认定条件、量刑影响等方面,能不能帮我详细解释一下它们的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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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累犯、再犯和惯犯是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来了解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再犯的概念比较宽泛,它指的是再次犯罪的人,也就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再犯不受刑期、时间间隔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称为再犯。与累犯不同的是,再犯并没有像累犯那样严格的法律定义和特定的量刑加重规定,其处罚要根据具体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惯犯则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行为的人。惯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为其犯罪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习惯性。在司法实践中,惯犯往往会被作为量刑的一个从重情节加以考虑,但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惯犯作出专门的统一规定,主要是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和情节来定罪量刑。 总的来说,累犯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严格的构成条件,且会从重处罚;再犯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惯犯强调犯罪的习惯性和长期性,是量刑时会考虑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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