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来规定的。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个补偿标准。 首先,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比如说,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你就可以获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会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举个例子,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三倍就是15000元。如果你的月工资是20000元,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就按照15000元这个标准来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情况,又分为两种。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比如你工作了8个月,就按照一年来计算经济补偿,即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