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我听说有个代位权,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如果我要行使代位权,得满足啥条件呢?是随便就能行使,还是有啥规定?我现在有相关的事可能涉及到这个,所以很想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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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条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欠了你的钱,他自己有权利找别人要钱却不去要,影响到你收回欠款了,你就可以代替他去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具体来讲,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你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还款时间已经到了。比如,你借给朋友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日期朋友没还,这就满足了这个条件。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例如,你的朋友欠你钱,同时他的另一个朋友也欠他钱,这个债权也得是合法有效的。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简单说,就是债务人明明可以去要钱却不去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而且因为他这种不作为,导致你没办法收回自己的钱。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和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不能被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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