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这方面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下,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呢?是只对债权人自己有影响,还是对债务人和相关第三方也有影响呀?就想弄清楚这其中具体的效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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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债权人的效力: - 费用承担: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为这笔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共益费用,所以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简单说,就是债权人因为行使代位权花的必要钱,得让债务人出。 - 受领清偿: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不过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与债务人的债务。要是想用受领财产清偿自己债权,得经债务人同意;多数债权人情况下,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但司法解释规定,代位权诉讼经法院认定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 其次,对债务人的效力: - 权利处分受限: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行为,比如不得抛弃、免除、让与权利等,不然代位权就没法有效行使了。 - 诉讼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并未丧失。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还可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会裁定驳回债权人起诉。并且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生效前,应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参不参加诉讼,代位权诉讼裁决都对其有影响。 - 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若债权人债权未全部受偿,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次债务人有余额的,债务人也可向次债务人主张 。 最后,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 清偿义务:次债务人要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 抗辩权:次债务人原本对债务人拥有的抗辩权,比如诉讼时效届满、抵销、同时履行等,在代位权行使前产生的,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但有特殊情况,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处分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不能对抗债权人;第三人因对债务人已清偿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对抗债权人 。 相关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次债务人: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比如甲欠乙钱,乙欠丙钱,这里丙就是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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