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是一名债权人,打算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我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比如要证明哪些事实,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等。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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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举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首先,债权人需要对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就表明债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对债务人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比如,债权人需要提供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以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具体内容。 其次,债权人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其权利,但却不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往来函件、付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却未积极主张。例如,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次债务人已收货但未付款,而债务人却没有采取任何催款措施,债权人就可以收集相关合同和收货凭证等作为证据。 最后,债权人还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债权人可以提供自己的财务状况证明、催款记录等,说明因为债务人的不作为,自己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或者债权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总之,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承担着多方面的举证责任。只有充分履行这些举证责任,才能在诉讼中获得有利的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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