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借了一笔钱给朋友,现在还款日期早就过了,可朋友一直拖着不还。后来我发现他还有一笔对外的到期债权,但是他好像根本不打算去要。我就想知道,我能不能代替他去把这笔钱要回来?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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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符合一定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这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不能是赌债等非法债务。其次,债务人要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自己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最后,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就属于此类。 在行使代位权时,还有一些要点需要注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的。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概念: 债权人:就是借钱给别人的人,拥有要求债务人还钱的权利。 债务人:是借了别人钱,有义务还钱的人。 相对人:指的是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比如为了保证主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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