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去行使自己对别人(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让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这个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构成需要具备一些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是合法的。就是说你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被法律认可的。 其次,债务人得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还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怠于”指的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自己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然后,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了。而且,债权人主张代位权时,自己的债权也要求已经到期。 最后,债务人的这个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都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要是债权人胜诉了,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并且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旦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就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 相关概念: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次债务人:就是债务人对其享有债权的第三人。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