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该如何行使代位权?

我借给别人一笔钱,现在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对方却还不上。我打听到他有一笔对外债权,但其中一部分还没到履行期限。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权来要回我的钱,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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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时,债权人只能对到期的那部分债权行使代位权,未到期部分不能行使。 首先来解释一下代位权,简单说就是当债务人不积极去行使自己对别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受影响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行使这个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有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也就是你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被法律认可的。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债权到期了,却不采取任何行动去要钱。三是债务人的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因为债务人不积极要钱,导致他没办法按时还你钱。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他自身的债权,像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一些债权就不能代位行使。 回到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期的情况,对于到期的债权部分,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次债务人(也就是欠债务人钱的人)还钱。但对于未到期的债权部分,由于不符合“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这个条件,债权人通常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次债务人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权益,不能随意打破这种期限安排。 相关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欠债务人钱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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