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到外省要降薪,员工不去有没有赔偿?


当公司搬到外省并提出降薪,而员工选择不去时,员工通常是可以获得赔偿的。下面我们从法律依据、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搬到外省,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公司还要降薪,这实际上很难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比如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公司搬到外省要降薪,员工不去的情况,员工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争取合理的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