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错人后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当警察抓错人时,这种情况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中有明确体现,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首先是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如果警察抓错人导致公民被错误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比如,张三被警察误抓并拘留了10天,假设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00元,那么他应获得的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就是300×10 = 3000元。 其次是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抓错人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判断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要结合多种因素,如当事人是否出现精神障碍、是否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等。例如李四被误抓后,因为这件事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造成了严重后果,他有权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如果抓错人还导致了当事人身体伤害,赔偿还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