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保障性住房。其申请条件通常因地区而异,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户籍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者是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例如在杭州,要求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家庭状况条件**:一是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二是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另外,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像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且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收入及资产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并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其他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例如有的地方还规定,申请家庭不能有高档消费品等。 法律依据主要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具体条件包括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