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变更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逮捕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具体来说,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刑罚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也相对较小,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存在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对被害人等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社会危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这类身体有特殊状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的情况,此时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