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移交公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民间借贷诉讼移交公安,是在特定情况下,将原本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案件,因涉及到刑事犯罪等情况,转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民间借贷诉讼移交公安的条件。 首先,当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案件会被移交公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比如,借贷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借款,用于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其次,如果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诈骗等犯罪的事实,也会移交公安。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拿到钱后就消失不见,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法院应将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再者,当存在暴力催讨债务等涉恶涉黑犯罪行为时,民间借贷诉讼也会移交公安。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可能存在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催债的情况,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到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现此类情况,法院会将案件移交公安进行处理。 最后,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也会将其移交公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同时,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诉讼移交公安需要满足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存在诈骗等犯罪事实、有暴力催讨等涉恶涉黑犯罪行为以及虚假诉讼等条件。在遇到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